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

體系價值失衡了?

0. 告訴乃論之罪,相信是大家耳熟能詳的,譬如說:

王先生不爽太太和水電工小李約會喝咖啡,想宣示對老婆占有的主權 (可惜想法錯了),晚上吵架後,刷了老婆2耳光後硬上(方法錯了,對象也錯了),結果就犯了傷害罪,也犯強制性交罪 (妨害老婆大人的性自主罪),共2個罪。

但是這2罪會不會成立,端看老婆大人告不告。

要是事後王老苦苦哀求認錯,又花錢買了一個2012 LV 最新款包包  http://www.chinasspp.com/news/Detail/2012-2-25/110878.htm 賠罪,
(不是搞網路宣傳,只是增加點素材,唸法律太枯燥,寫文章要找點東西混搭才有趣)
那是有罪還是無罪?

刑訴裡講國家追訴犯罪,要有追訴要件,妳的告訴就是此案的追訴要件。

告訴乃論之罪,若欠缺告訴這個要件,檢察官依法是做成不起訴處分 (刑訴,252,第5款情形)。

不起訴,訴訟程序就不會往下走,更不可能進入實質審判階段,當然也就沒有發生罪不罪的問題

現實狀況是,檢察官特忙,通常老婆若都不願追究了,怎會又有空插手妳的家務事 (這種事是家務事?)?

所以,女人呀女人,要不要狠心提告枕邊人,難呀難決定?

但是,王先生若是把強制性交罪犯到別的女人身上,告不告是那個女人可以自己決定的嗎?當然不是。檢察官非要依法起訴不可。

上面表面看來很合理,有關係的 (這裡是配偶關係),法律容許開一個小門,減輕國家訴訟的負擔。

但是深一層想,這關係其實更應加以珍惜,結果不珍惜,還犯罪,不是該罪加一等嗎?

妳想,不熟的人打你就算了,和妳一起生活的人做這種事,利用 "關係"而肆無忌憚,是不是可惡?

若更利用這關係脫罪 (無罪),利用您的心軟而無罪,是不是更更可惡?爾後會更加肆無忌憚

我們的刑法,就是不平衡的站在有關係的那一邊

妳看特定親屬間犯竊盜罪、侵占罪、詐欺罪和背信罪也是一樣為告訴乃論之罪

這是不是一個失衡的價值體系?妳說呢?

1. 再看一下刑法的普通傷害罪 (刑,277,1),本刑僅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:

刑, 277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,000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2. 另看一下過失致死罪 (刑,276,1),本刑僅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:
,276
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 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2,000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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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那麼犯竊盜罪 (刑,320,1)呢?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:
刑, 320
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0元以下罰金。
--------

4. 犯詐欺罪 (刑,339)呢?本刑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:
刑,339 
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,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1,000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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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就算不小心送掉一條人命,只要你說是不小心造成的 (有時誰知是小心,還是不心心?)本刑比犯竊盜等罪的都輕,不知這是基於什麼理由?

5. 那妳再看:

某甲酒駕肇事奘死人,犯不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(刑,185-3,2),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A法官判念甲20歲年紀仍輕不懂事,判某甲 1年半 (是完全合法的)。

另某乙偷一個水溝蓋被抓,B法官判他 3年半 (有使人腳插入溝底致受普通傷害之虞),要他好好悔過。

妳看到,這個體系所欲維持的價值,是:

1年半 VS. 3年半;

一條命 VS. 一個水溝蓋

是偏重財產保護,而較輕視生命的保護嗎?

若不是,為何會推演 (最好是推演不是事實) 出現這種結果?

是不是推演錯了?還是...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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