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

聚沙成塔、集腋成裘、涓涓細流可成大川!心懷不軌的人去用這句話,會是什麼情形?

如果妳是上市公司大老闆的貼身祕書,您先後85次,利用替老闆請領出差費之便,偽造老闆簽名,以不實的出差報銷單據,共詐得公司9000萬元。每ㄧ次詐領的金額都在100萬元上下,每次100萬元的金額,對大老闆的出差費來說,十分平常,以致於在得手80多次後,稽核人員才發覺異狀,進而追查才讓事件爆發開來。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5%E5%B9%B4%E8%A9%909%E5%8D%83%E8%90%AC-%E6%9E%97%E7%99%BE%E9%87%8C%E5%A5%B3%E7%A7%98%E6%9B%B8%E8%B5%B7%E8%A8%B4-203136590.html

舉這個例子,真是符合上面這句話:聚沙成塔、集腋成裘、涓涓細流可成大川

換ㄧ個情景,假使妳是小偷,經常偷東西,但每次偷的金額都不大,幾百幾千的。妳在得手7次以後被抓,法官判妳7個竊盜罪,每個罪判5個月,併合執行3年半。

妳認為,可不可以易科罰金,繳錢了事,免除牢獄之災?

答案請看刑法第41條

這ㄧ條,落落長。簡單用白話文說,刑法廢除連續犯的規定後,採1罪1罰,偷7次,就犯7個竊盜罪,罰也罰7次,但執行時是併起來一起算關幾年這樣。這就是數罪併罰的意思。

易科罰金的門檻,本來只規定是關6個月以下的罪,妳被總共宣告3年多,還可以嗎?依照這ㄧ條第7項的規定,是可以的。

那不是鼓勵妳,繼續偷,反正只要偷的錢可以繳罰金,留得自由之身,找機會做一票大的,妳可能就繼續偷,不是嗎?

支持繳罰金的人士說,短期自由刑的效果差,如果每個小罪 (宣告6個月以下;本刑5年以下) 可以用錢換自由,這幾個小罪一起執行的時候,當然超過6個月,但還是可以用錢換自由,因為不想讓妳入獄,有機會向大尾的學習,從小偷變大偷。

犯小罪,只要夠小,數罪併罰又怎樣?妳還是不會關,只要妳繳罰金就好。

看來,易科罰金制度,重點是向錢看齊,收多一點罰金,總比把人關進去浪費納稅人的錢要好,犧牲一點 "社會治安",相信社會大眾是可以接受的。

所以;

聚沙還是沙、集腋還是、涓涓細流還是涓涓細流

註:

張明偉老師評論,制訂於民國94 年之刑法第41 條第2 項推翻了釋字第366號解釋與制訂於民國90年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,然而釋字第662號解釋卻又肯定了釋字第366 號解釋之合憲性,並進一步宣告制訂於94 年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違憲。

面對此種法制規範於短期間內之反覆,不免令人好奇,究竟在符合併罰規定之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(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宣告),但所定之執行刑超過6 月時,該等併罰之數罪,是否仍得易科罰金?或是只能入監服刑?之法理究竟為何?


http://www.mnd.gov.tw/Upload/201008/(%E6%B3%95%E5%AD%B8%E8%AB%96%E8%91%973)%E6%95%B8%E7%BD%AA%E4%BD%B5%E7%BD%B0%E8%88%87%E6%98%93%E7%A7%91%E7%BD%B0%E9%87%91--%E4%BB%A5%E9%87%8B%E5%AD%97%E7%AC%AC366%E8%99%9F%E8%A7%A3%E9%87%8B%E8%88%87%E9%87%8B%E5%AD%97%E7%AC%AC662%E8%99%9F%E8%A7%A3%E9%87%8B%E7%82%BA%E4%B8%AD%E5%BF%83--%E5%BC%B5%E6%98%8E%E5%81%89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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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,41  
           
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一千元、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但易科罰金,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。

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,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,易服社會勞動。

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,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,得依前項折算規定,易服社會勞動。

前二項之規定,因身心健康之關係,執行顯有困難者,或易服社會勞動,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適用之。

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,不得逾一年。

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,情節重大,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,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;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。

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,未滿一日者,以一日論。

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,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,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,亦適用之

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,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。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,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。

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,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,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,另得易科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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